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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卢某某)(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3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街道**屯**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玉超、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5时25分许,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7.98mg/100ml. )醉酒后驾驶辽B****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沈海高速石河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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