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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卢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林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住安图县**镇**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吉林省白河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8日被安图县公安局两江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河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因为自家拉烧柴,到大兴川村6号地岗后(白河林业局两江林场施业区132林班32小班,150林班13小班内)使用油锯盗伐树木40棵,使用自家三轮车拉回大兴川村家中,劈成木柈。经鉴定卢某某盗伐榆树21、色树1棵、杨树10棵、杂木8棵,总株树40棵,立木蓄积为2.1324立方米,价值人民币617.44元。被盗伐木材已追缴并返还。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卢某某自愿补植复绿、修复生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斧子一把、油锯一台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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