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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卢某某)(公开版)_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825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31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玉田县**镇**村孟某某家门口处,因琐事与孟某某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将孟某某推倒,致孟某某倒地过程中右手受伤。经鉴定,孟某某右手第4掌骨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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