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牧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卞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221983********,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新乡市**大队政治处处副主任,住新乡市卫滨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 2020年5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买卖身份证件罪,2020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同日交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卞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度,张某某(时任新乡市公安**支队战训科长)为了本单位在**系统的比武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授意薛某某(时任新乡市红旗区公安**大队中队长)以伪造、变造身份证件、警官证的方式,用身体素质好的队员代替被抽到的身体素质差的队员参加河南省**系统比武竞赛,以达到提升竞赛成绩的目的。
2017年度期间,薛某某在微信上联系江苏省东海县制售假身份证件人员李某某(微信昵称“信义兄弟”,已另案处理),并先让李某某为自己制作了一张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后到了2018年4月份和11月份,因河南省公安**总队两次组织全**队伍实战化训练比武竞赛,薛某某按照张某某的授意分两次从李某某处共计购买了11张居民身份证、2张士兵证 、1张武警警官证,并利用上述假身份证件参加了全省**系统比武竞赛,11张假身份证和2张假士兵证在比武竞赛结束后张某某均已统一收回销毁。案发后,张某某已将1张假武警警官证和1张假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提交给江苏省东海县公安机关。
2018年夏季,卞某某(时任新乡市公安**支队**副主任)为达到其岳父母(王某某、许某某)在外出旅游期间利用景区满70岁以上老人免收门票目的,让薛某某联系李某某以每张150元的价格,通过更改身份证出生日期的方式,将其岳父母身份证上的年龄修改至70周岁以上,从李小览处购买了王某某、许某某两人的居民身份证。卞某某收到身份证后因其无内置芯片,无法通过景区的查验,遂一直放置在家中未使用。案发后卞某某已将这两张假身份证件提交给江苏省东海县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案发后经传唤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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