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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南某)(公开版)_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011992********,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合作市,住甘肃省合作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凌晨5时许,被不起诉人某某酒后驾驶甘PK****号小型轿车,在合作市由环城东路往念钦街三道湾方向行驶,至合冶公路加拉村村口路段处时,将车辆停放在加拉村门前道路中央,后在车内睡着,9时许被合作市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甘利安【2020】毒鉴委字第B980号,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145.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才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甘利安【2020】毒鉴字第B980号)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被不起诉人某某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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