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3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长白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证罪,经长白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长白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于2017年10月22日在长白森林公安局刑警大队侦办龙泉镇林场施业区119林班7小班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中,故意作虚假证人证言隐匿罪证,供述其给代某某看参地,掩盖实际为给禚某某看参地的事实,改变案件事实情况,致使代某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追诉。代某某上诉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长白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代某某以包庇罪改判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犯伪证罪。
本院认为,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以电话传唤的方式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从宽制度,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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