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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努某)(公开版)_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努某,男性,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19XXXX,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住新疆麦盖提县XXXXXX组005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麦盖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被害人基本情况:帕某,女,维吾尔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2719XXXX,户籍所在地:新疆麦盖提县XX乡XX村XX组XX号,职业:农民,事故中努某驾驶新QXX号牌二轮摩托车乘坐人,系被告人努某母亲。

本案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努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23点35分许,努某驾驶新QXXX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麦盖提县XX乡XX村,前往麦盖提县XX乡XX村XX组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追尾与佐某同方向行驶的新电QXX号牌二轮电动车由系向东方向相撞,事故造成努某驾驶新QXX号牌二轮摩托车乘坐人帕某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努某,佐某受伤,车辆受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谅解书。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查报告;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努某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接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此案。自愿书面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继续取保候审,被害人是其母亲,被告人再次交通肇事事故过程中并没有犯罪目的、动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本院认为努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努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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