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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鹏飞)(公开版)_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攸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69101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现住攸县********组铺里001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29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10月1日被攸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攸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儿子刘某乙与同镇的刘某丙订婚,并购买了“三金”和钻戒(折合人民币4.8万元)给刘某丙。后因悔婚,两方对于订婚“三金”和钻戒退还事宜多次协商未果。2020年9月2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其儿子刘某乙、老婆刘某丁、媒人刘某戊一同到位于攸县****街道********单元302号的刘某丙家中商量订婚“三金”、钻戒的退还事宜。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在等刘某丙母亲回家的过程中,刘某丙的大姨父尹某某、三姨父张某某先到达刘某丙家中。因“三金”、钻戒的退还问题,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尹某某发生纠纷,双方引发肢体冲突并扭打倒在旁边的客厅沙发上。在扭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用拳头殴打尹某某鼻子两、三拳致其受伤流血,随即两人被双方各自亲属劝开。经株洲市求真司法鉴定所伤情鉴定,尹某某鼻骨及鼻中隔骨折之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21月1月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尹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赔偿了24200元钱给被害人尹某某。同日,被害人尹某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该案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攸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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