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路**街小区**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5日14时40分,民警在曲靖市**道**路路口50米路段处执勤,在对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刘某某身上有酒味,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检测,刘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2020年5月18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刘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93.61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