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运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9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沧州市渤海新区**园**室,因涉嫌犯有保险诈骗罪,经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沧州黄骅市**街道**公寓**室, 因涉嫌犯有保险诈骗罪,经运河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邓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冀J*****的奥迪A8轿车,在黄骅南大港管理区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到北环路和新港路交叉口西侧大约200米的时候,撞到同向路边树木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因该车系刘某某借来的车辆,没有保险,其电话叫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二人现场商量后,用邓某某有商业保险的牌照号码为冀J*****的福特轿车左前部位故意剐蹭该奥迪A8轿车左前部位,伪造成双方交通事故的现场,企图利用邓某某的车骗取保险金。后保险公司报案,二人未得到保险赔偿。经公估公司评估,该冀J*****奥迪A8轿车车损为72524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未遂),诈骗数额72524元,鉴于本案系犯罪未遂,未造成后果,犯罪情节较轻,二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均自愿认罪认罚,邓某某系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