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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2001********,汉族,现就读于**职业技术学院,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于2019年9月18日被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23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在他人的诱导下,用其身份信息注册办理清丰县**商贸有限公司、清丰县**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通过他人卖给高某某的公司,其获利100元。

本院认为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刘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自行书写悔过书、保证书;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记录,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涉案的营业执照未被用于非法用途,未开通对公账户,社会危害性较小;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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