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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长波)(公开版)_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57岁,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1963********,汉族,初中文化,籍贯:辽宁省恒仁满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系安图县**镇**村农民,现住安图县**镇**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白河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安图县公安局两江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河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末,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为自家种植豆角需要架条,在白河林业局两江林场施业区193林班13、17小班内,使用镰刀盗伐色树幼树109棵,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9元。盗伐的林木已追缴并返还。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涉林案件鉴定报告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本案中刘某某犯罪数额较小、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且到案后积极补偿生态资源损失,因此,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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