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吉林省桦甸市******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经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吉B*****号轻型栏板货车沿S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S206线20Km+755m处路段时,与同方向被害人牛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后刘某某驾驶的货车驶入道路右侧稻田地,造成双方车损,被害人牛某某当场死亡,货车乘车人张某某受伤,事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20.6万元,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处警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谅解书、收据;

(2证人张某某、牛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和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