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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住吉林省蛟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吉B*****号重型厢式货车沿G302线行驶至吉林省永吉县万昌镇施家村七社路段时,因超速和遇险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谢某某相撞,造成谢某某当场死亡。经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刘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要求不追究刘某某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前科劣迹查询、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解剖尸体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证明、测速记录单、送达回执、酒安5000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户口复印件、交通肇事和解书、谅解书、收条、处警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调查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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