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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区,现住白山市浑江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1时52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吉AD****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国安路通沟铁道南附近,被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白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6.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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