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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开检环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和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唐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唐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移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0日交办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期间,同案犯刘某乙在唐山市开平区**镇**村家中聚餐时,委托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帮忙收购虎骨用以泡酒做药引治疗风湿病。2019年3月,刘某甲在缅甸第四特区(小勐拉)农贸市场的缅方经营摊位上以人民币12000元价格为刘某乙订购“虎骨”一根,购买资金由刘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给刘某甲。2019年3月下旬,卖方通过**快递将涉案野生动物骨骼邮寄到刘某乙位于唐山市路北区**小区的住处。涉案骨骼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植物检测中心检测为猫科狮骨,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鉴定评估,价值人民币12000元。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狮骨两段;

2.书证: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到案情况、公安机关出具认罪认罚情况说明、微信转账截屏等书证;

3.同案犯供述与辩解;

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检测中心动植鉴字【2019】312号鉴定意见书、森林资源价格鉴定评估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甲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按法律规定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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