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林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65********,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住吉林省大石头林业局黎明林场。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吉林省大石头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石头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准备烧柴,先后多次驾驶他人三轮拖拉机,携带油锯潜入大石头林业局**林场**林班**小班、**林班**小班内,砍伐杂树等林木10棵(径级在14公分至40公分之间),造段后装运至家中堆放。经延边林业规划院鉴定,涉案林木为纯天然枯立木,立木蓄积为2.4242立方米,原木材积为1.7586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009.37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愿补植林木,交纳补植款人民币1010元,拟补植林木273株,面积0.33公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属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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