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2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住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乡**村**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1日23时55分许,驾驶人刘某驾驶陕*****警依维柯客车,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至昆明方向165公里+530米处时,左后轮爆胎,车辆失控撞击右侧护栏,后车辆掉头停于第二行车道内,其间陕*****警车乘车人员岳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甩出车外。造成陕******警车乘车人岳某某、赵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驾驶人刘某、乘车人赵某乙、童某、冯某某、张某、王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及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死者赵某甲、岳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并创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保定徐水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主动投案,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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