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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开检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小区**号楼**室,暂住云南省大理市古城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抚顺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抚顺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某某某经营的抚顺开发区某某罐头加工厂有多年的经营合作关系。刘某某曾在北京某某市场做批发生意,期间也销售该厂生产的各种酱菜、食用菌罐头。刘某某于2015年11月向某某某订购了价值17,411.00元的罐头。刘某某在明知其无力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又于2016年1月、7月先后向某某某订购了价值52,046.00元、81,945.00元的罐头。某某某基于对刘某某的信任,在未收取前次赊销货款的情况下仍将刘所订购的罐头发送给刘。刘某某将所收到的罐头售出后未将货款支付给某某某,而是偿还其所拖欠的银行贷款及日常开销。某某某及其妻子曾多次以电话方式向刘某某催要货款,刘某某以暂时没钱为由不予支付货款。某某某也曾为追要货款到刘某某位于北京某某市场的摊位,当面向刘某某催要货款,但刘某某以生意不好做、投资失败、孩子看病等各种理由搪塞,仍不予支付货款。2018年初,刘某某在未向某某某偿还其所拖欠的货款并未告知其去向的情况下离开北京去云南省大理市生活。案发后,刘某某拖欠的全部货款由其亲属支付给某某某,并取得佟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9日在云南省大理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返还被害方货款、取得被害方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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