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43********,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凤台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载着其妻子谢某某,由西向东行驶至凤台县朱马店镇秦刘村三岔路口处向北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赵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相撞,致刘某某、赵某某及谢某某受伤。后谢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赵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均属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赵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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