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正元)(公开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43********,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凤台县******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5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载着其妻子谢某某,由西向东行驶至凤台县朱马店镇秦刘村三岔路口处向北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赵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相撞,致刘某某、赵某某及谢某某受伤。后谢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赵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均属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赵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