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普通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现住抚松县**镇**,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2年7月26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向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7月26日9时许,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与王某某在抚松县南甸子松花江内非法捕捞野生鱼种。经抚松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使用的捕鱼工具为:1.该网具为丝挂网;2.该网具属小型成鱼网;3.该网具网目尺寸为2.2厘米,属于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网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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