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暂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23时41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冀F****X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原市尖草坪区**路由北向南行为行驶至**街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03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司法鉴定中心对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05.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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