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头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别名妮某某、尕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6********302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住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片区**区**栋**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1月12日;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0月12日;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7日;自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1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马某某、胡某某、刘某甲、彭某某、冯某某、伍某某、范某某、蔡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在王某某开设的赌博场所内从事赌博活动,帮助组织招揽多名赌客,赌资数额大,且多以赌博为业。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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