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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4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住大连市金州区**路**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0时20分,刘某某醉酒(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3.03mg/100ml)驾驶辽B****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市甘井子区岭西路甘南桥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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