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1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吉林省长春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街道**村**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2月至4月间,虚构信用卡刷卡消费可以获得返礼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某某甲、某某乙人民币共计1.3万余元。
2019年5月20日,刘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大街**号**酒店****房间被民警抓获。
2019年5月24日,刘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