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刘*,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睢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0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临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1时许,刘*饮酒后驾驶豫A*****丰田牌小型轿车沿临颍县新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临颍县****小区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缉,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12mg/100ml,属醉酒驾,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12mg/100ml,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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