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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刘*,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睢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0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漯河市临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1时许,刘*饮酒后驾驶豫A*****丰田牌小型轿车沿临颍县新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临颍县****小区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缉,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12mg/100ml,属醉酒驾,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12mg/100ml,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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