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某某**镇**村**组,住安徽省霍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3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由霍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云A*****号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霍某某城关镇双湖中路,被霍某某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安徽正源司法所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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