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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湖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9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乡**村**组**号,现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乡集镇**超市,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底,叶某某(另案处理)来到秦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夫妻二人在湖口县凰村乡集镇经营的**超市内,叶某某与秦某某协商在其店内摆放赌博机,双方协商赌博机盈利三七分成,叶某某得赌博机盈利的百分之七十,秦某某夫妻得赌博机盈利的百分之三十。叶某某先后拉了四台黄色摇钱树2代赌博机放置在**超市二楼供人赌博,秦某某与其妻子刘某某为摆放赌博机提供场地,电源以及为玩家兑换硬币等日常管理和资金结算等工作。在摆放赌博机期间,叶某某多次驾车来到秦某某、刘某某经营的超市并使用钥匙将赌博机挂锁打开,与秦某某共同清点赌博机盈利数额并将赌博机盈利的所有硬币都给秦某某,由秦某某将赌博机盈利的百分之七十用微信转账给叶某某。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叶某某在湖口县凰村乡集镇秦某某、刘某某夫妻经营的**超市摆放赌博机期间,叶某某个人非法获利5543元,秦某某、刘某某夫妻二人非法获利2635元。共计非法获利8178元。案发后,秦某某、刘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主动退缴非法获利87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赌博机的认定书、叶某某等人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交易记录截图及交易明细报告、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同案人员叶某某、秦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依法查明的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本院依法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且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具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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