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刘**,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南城县******,个体户,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邓**通过微信联系刘**由其通过电脑软件将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专用章“抠图”下来用来制作一张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和一张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并打印使用。

2020年9月11日,刘**主动到南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配合调查

本院认为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