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刘**,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南城县******,个体户,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邓**通过微信联系刘**由其通过电脑软件将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专用章“抠图”下来用来制作一张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和一张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并打印使用。
2020年9月11日,刘**主动到南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配合调查。
本院认为,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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