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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92********,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伏道乡****号,住河南省汤阴县伏道乡****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1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5时50分许,在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龙腾宾馆南侧,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豫E****2号小型轿车,停靠在中州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的停车位后,下车开门时与后方驶过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张某某倒地受伤,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头部受到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查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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