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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03211984********,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运输沙子沿定南县X303县道从岿美山镇往老城镇方向行驶。13时9分许,其驾车行驶至定南县**道**号桥路段时,与前方横过公路的行人黄某某所挑的扁担发生刮碰,造成黄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4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刘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请朋友将黄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刘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经定南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某无责任。

经鉴定,赣******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转向系及制动系安全技术性能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条文释义相关要求及该车辆技术要求,损坏部件属交通事故碰撞所致;该车辆灯光系安全技术性能状况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条文释义相关要求及该车辆技术要求,损坏部件属交通事故碰撞所致。被害人黄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继发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的近亲属就民事方面达成了和解协议,除刘某某支付黄某某近亲属精神抚慰金63000元外,保险公司另赔付了202157.7元。黄某某近亲属对刘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刘某某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刘某某无前科,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民事方面的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同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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