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刘**,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31963*******,汉族,初中,新疆第五师**团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第五师**团,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温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涉嫌酒后驾驶新E8****号小型客车沿304线行驶至37公里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刘**带至温泉县哈日布呼镇卫生院提取静脉血样,并将血样送至博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18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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