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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温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温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刘**,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31963*******,汉族,初中,新疆第五师**团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第五师**团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温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温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涉嫌酒后驾驶新E8****号小型客车沿304线行驶至37公里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刘**带至温泉县哈日布呼镇卫生院提取静脉血样,并将血样送至博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18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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