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住保定市徐某区安肃镇**村**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徐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被徐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1时5分许,刘某某在**村路边饭店吃饭时喝了三两白酒,然后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路**书店路口100米处时,被徐某区交警大队民警查扣,现场对刘某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后对刘某某进行抽血检测,经检测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9.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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