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甲壳虫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邹城市兖矿总医院时,被在该院出警的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现场民警没有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直接带其去抽取血样。后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1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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