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二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343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个体从业人员,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沈阳市铁西区***街**号***,现住沈阳市浑南区奥园街1-4号3-4-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零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辽A*****号黑色“**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珠林路地坛街东200米处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身份证明文件、电话查询记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涉案机动车照片、查获现场图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单、检测结论告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提取血液样本现场图片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悔罪,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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