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芬,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浙江省**市莲都区新建二区1幢1单元**。因本案,于2019年1月16日被**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芬涉嫌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9年12月2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芬与夏小雄登记结婚。1998年夏小雄购置了一套72.86平方米的聋哑学校教师集资房。200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芬在签订莲都区大尤街道路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过程中,明知自己和夏小雄已购买集资房不能享受拆迁补偿安置的情况下,通过购买伪造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表”上交征迁办,骗得180平方米的安置房。2013年10月11日夏秋辰(刘某甲芬儿子)、季某某月登记结婚。2016年8月8日**市国土资源局出具 “公寓安置住房确认书”,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芬享受的安置面积变更为240平方米。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芬于2015年10月28日选择了新建公寓1幢1单元**(120平方);于2017年6月、11月选用货币结算方式结算60平方米的房子,从而分二笔获得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03.8万余某某;于2018年1月18日选择了大洋河三区21幢105室(60平方)。
2018年7月2日之前,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芬书面出具“刘某甲芬拆迁安置房领用情况说明”给莲都区征迁办,对其使用伪造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表”骗领安置房情况向莲都区**,并表示愿意退还多领取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和房产。2018年7月2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芬将60平方房子的货币补偿款人民币1083661.95元退还至**市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公寓安置住房建设资金专户(103.8万元为本金,其余部分为利息),于2018年7月31日将6043.17元的周转资金退还至**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帐号(5616元为本金,其余部分为利息),于2018年8月24日将大洋河三区21幢105室的房子退还给**市安居房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的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买卖国家机关公文与骗取公共财物之间系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故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芬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芬的犯罪情节轻微,且于案发前已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芬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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