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1********08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达州市通川区**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通川区公安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2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位于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金山北路,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超市盗窃了两件双益牌“中老年核桃花生奶”,后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王某某挡获。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抓获并查获了藏匿的牛奶。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于2020年1月27日6时许、2020年1月29日6时许在该超市分别盗窃了四件、两件双益牌“中老年核桃花生奶”,用于自己消费。后经通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八件双益牌“中老年核桃花生奶”价格为人民币480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刘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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