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沈阳市**会工作人员,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刘某乙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驾驶辽A****7号小型汽车沿沈阳市皇姑区怒江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药山路路口北侧200米时,与正在道路上施工的被害人刘某乙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刘某乙重度颅脑损伤,后于2020年8月7日医治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刘通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刘某乙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但是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谅解,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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