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老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7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屯**组**号,现住洛阳市西工区**村**排**号**楼,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老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老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老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CJ****的黄色吉利轿车,行驶至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与凤化街交叉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7㎎/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