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师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7196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师某某看守所伙房原工勤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某某,住师某某**街道**村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师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师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3日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师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4月24日第一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5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师某某看守所临聘的工勤人员。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利用其工作便利,在打饭期间,先后多次为师某某看守所在押人员浦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及其家属提供帮助传递信息,给案件的侦办造成了不利影响,并收受在押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吃请、礼金、香烟等财物为自己谋利。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师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