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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75********,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方城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1月24日,被不起诉人刘**在高兰331省道方城县古庄店大杨东翔门窗批发门前发生交通事故,同年01月26日至01月29日在南阳文和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刘**在住院期间虚构自己受伤是因为不小心摔倒导致右胳膊是受伤,隐瞒自己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的事实,并委托刘**办理各项手续。经查,刘**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13437.58元,其中骗取医疗保险金报销5748元。

2018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刘**将交通事故当事人朱**、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就赔偿金一事,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11月30日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共计支付刘**各项费用86242.67元。

2020年8月17日,被不起诉人刘**将涉嫌骗取5748元医保款退还至南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述。

本院认为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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