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82********,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住碌曲县**镇**巷**室,2020年1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甘PA****号小型轿车沿合作市通钦街由南向北行驶,00时05分许,行驶至合作市人民法院门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4.9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行为未造成损失或后果,情节轻微,且归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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