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调检一部刑不诉〔20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系**,户籍所在地**市,现住**。因涉嫌**罪,于**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年**月**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行驶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对其进行了血样采集。**年**月**日,经**司法鉴定所检测,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系**。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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