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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调检一部刑不诉〔2021〕**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系**,户籍所在地**市,现住**。因涉嫌**罪,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行驶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对其进行了血样采集。**年**月**日,经**司法鉴定所检测,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系**。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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