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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乡**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宣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宣天公路路口方向驶往宣威市境内K2006+100米(城南收费站延长线路段)时,该车右前部与被害人吕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宗申电动三轮车尾部相碰撞,造成吕某某受伤送宣威市第一人民医院后,转至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于7月27日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宣公交认字(2020)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刘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家属就民事部分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556864.28元给被害人吕某某家属,取得了其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备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就民事方面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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