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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涡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涡阳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晓旭,安徽涡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0时46分,刘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皖SK****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涡阳县名城国际饭店门口附近路段,被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刘接受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9.4mg/100mL,后经对刘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22.9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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