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83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濉溪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濉溪县S238淮海商贸城路段处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刘某某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9mg/100ml。刘某某于2020年9月22日主动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情节,无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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