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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二部刑不诉〔2020〕Z19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安徽省太和县安徽省太和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太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1时35分许,刘某酒后驾驶皖K*****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太和县友谊路和团结路交叉口处,被在该路段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1mg/100ml。2020年7月13日,刘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较轻,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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