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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住河北省晋州市**镇**村**巷**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0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冀A**FG*小型汽车,行驶到晋州市朝阳路东头某纺织厂内,被晋州市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6.31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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