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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凡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二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凡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41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太和县**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太和县****村委会*****户,现住太和县****社区**东路**家园**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凡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太和县马集镇赵庄村东道路上时被太和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安徽省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凡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1mg/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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