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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冼某某)(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检五部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冼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工人,户籍所在地江门市蓬江区**路**号,现住恩平市**栋**房。2020年5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冼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冼某某驾驶粤J80****小型轿车从恩平市恩城**出发前往腾飞街购买宵夜。在沿腾飞街往新平北路方向行驶至与广平街交叉口路段时寻找地方泊车,在右转停靠到荔枝湾肠粉世家店铺门口的过程中,因没有注意观察路面状况确保安全,与蹲在上述肠粉世家店铺门前玩耍的被害人凯某某(男,2016年**月**日出生)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不起诉人冼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冼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冼某某方赔付105.3万元给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又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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